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规范焦化企业产能置换等有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告内容
《云南省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公告时间
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2月5日。
三、征集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产业处,并注明联系人和单位以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丹
联系电话:0871-63515837
传真:0871-63516159
电子邮[email protected](主题请注明:云南省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案意见建议)
附件:云南省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焦化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7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和全省关于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57号、云政办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严控焦化行业新增产能,焦化项目建设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为保障云南焦化产能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全省产能总量控制在1950万吨以内。
(二)本方案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7号)印发之日(2017年2月15日)前已备案但尚未建成的焦化项目,以及我省关于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10月20日)后的焦化建设项目,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禁新增焦化产能项目。
2017年2月15日前备案但尚未建成的原址(备案/核准文件标注的建设地址,下同)续建项目按照1:1等量置换。2017年2月15日至2021年10月20日前备案的技改项目,自有合法合规产能按照1:1等量置换,不足部分通过市场化交易的合法合规产能按照1.5:1执行。2021年10月20日之后立项的建设项目均按照1.5:1进行减量置换。
按本条款实施等量置换情形的焦化建设项目,2023年6月30日前如果尚未完成产能置换手续,之后须按照1.5:1减量置换。
(四)用于置换的产能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履行了土地、安全、环保、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置换过程中,退出产能数量,依照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产能确认,不一致的以小为准;新建项目建设产能按照附件3折算。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五)产能置换方案由建设项目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所需产能指标应由企业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得,并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产能置换
(六)建设焦化项目企业须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附件1):
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焦炉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2.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焦炉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涉及跨州(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
用于置换的同一焦炉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确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对同一焦炉产能出让至不同企业的,产能出让方应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
(七)建设焦化项目企业按照各州(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在委托具有化工或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企业拟用于置换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数量核定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