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钢铁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要牢牢把握的主线。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钢铁行业需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通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发展新格局。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了《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的重要性,明确了现有“中央+地方”的两级组织管理模式,突出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钢铁产能的钢铁项目”的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了钢铁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为我国钢铁行业更好的适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方向指引,将有力促进钢铁行业的低碳转型和提质升级,为钢铁行业实现由大到强历史转变再添新动力。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一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十三五”时期,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部署下,提前两年超额完成了“十三五”去产能1.5亿吨的上限目标任务,还取缔了1亿多吨“地条钢”,钢铁行业实现脱困发展,基本建立了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是重大钢铁基地布局基本完成。为更好的利用海外铁矿资源,以及海运便捷、低廉的运输优势,逐步形成了鲅鱼圈、曹妃甸、日照、湛江、防城港等沿海钢铁基地。非沿海地区则依托当地资源、市场、交通等优势,逐步形成了一批区域龙头企业。“十三五”时期,经过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和兼并重组的深度整合和调整,我国重大钢铁产业基地布局已基本完成。
三是深层次结构性问题亟待解决。钢铁行业产业集中度仍需提高,长期存在的同质化竞争严重、资源配置不合理、研发创新协同能力不强等结构性问题与产业集中度不高均有密切关系。绿色化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节能改造进展相对滞后。同时,转型升级仍存在差距,钢铁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水平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产品质量稳定性需进一步增强;一些关键核心材料生产工艺技术不过关。
二、《意见》出台的必要性
钢铁行业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在国民经济发展进入到新阶段的同时,钢铁行业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钢材需求总量逐步见顶,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碳排放等约束显著增强,下游市场对产品质量、品种结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原有的粗放发展模式已无法满足新发展要求。因此,必须要从项目建设抓起,着眼于未来我国高质量发展需要,对钢铁项目提出高标准、高水平的要求,提高项目建设门槛,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
钢铁行业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必然选择。“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引,为钢铁行业适应新发展阶段、融入新发展格局指明了发展方向。《意见》将新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要求之中,引导钢铁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思想,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的“大干快上项目”的传统惯性思维模式,以先进的发展理念规划项目建设。
钢铁行业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基础。钢铁行业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是简单的重建发展格局,而是在现有格局下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是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升级版。钢铁项目备案工作作为钢铁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钢铁项目建设的起点。《意见》提出了更为全面的项目备案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奠定了坚实的产业政策基础。
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意见》中对产能、规模、装备、环保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也明确了钢铁行业绿色化、智能化的发展方向,还提出了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是综合管理钢铁项目的主要抓手,更是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手。
三、《意见》出台的作用
一是巩固提升钢铁去产能成果。《意见》强化了钢铁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各地方建立钢铁项目备案动态管理台账,将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意见》还强调了对举报线索的核查工作,要求各有关地方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对违法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早发现、严查处,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
二是推动钢铁产业集中集聚发展。《意见》明确指出“鼓励钢铁冶炼项目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钢铁冶炼生产厂区集聚发展”,并强调“在现有厂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没有粗钢产能建设规模限制”,积极引导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和优势地区集中,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同时,限制了新选址建设钢铁冶炼项目建设,要求“沿海地区不低于2000万吨/年”“非沿海地区,采用高炉-转炉长流程工艺不低于1000万吨/年”,并规定“需一次性履行产能置换手续”。有效遏制了一些地方盲目新上钢铁项目的冲动,从项目建设上解决了钢铁行业“小、散、乱”的竞争格局。通过钢铁产能的集中集聚,推动钢铁行业实现资源集约化、产业规模化发展,打造具有高水平竞争力和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