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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解读之二

时间:2021-05-11 20:11:53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以下简称《意见》),并于今年6月1日正式执行。《意见》聚焦问题导向,突出实效性、可操作性,阐明了严格备案管理和规范建设冶炼项目的明确要求,也体现了与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充分衔接。《意见》的实施,将更好的引导钢铁冶炼项目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钢铁行业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持续巩固提升化解过剩产能成果,有效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向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速迈进。


一、《意见》的由来


2020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严控钢铁行业盲目投资和项目无序建设。从当时的钢铁行业运行情况看,旧的政策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部门通过组织座谈会、提交书面建议、走访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研究制定并出台了《意见》,引导钢铁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关键点分析


《意见》的关键点在于明确了未来钢铁产业布局的方向,即鼓励原址集聚发展,审慎进行搬迁或异地改造,具体如下。


一是行政层面的严格要求。对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以及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划(非地级行政区划)内实施搬迁或异地改造项目,《意见》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地的省级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科学、深入、细致的专项论证评估。这明显区别于普通钢铁冶炼项目的备案程序,对项目审慎决策的要求十分清晰。


二是规模层面的严苛要求。《意见》对于新选址项目从正面明确了其规模要求,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沿海地区(拥有海岸线的设区市),不分长短流程,要求规模不低于2000万吨/年,即便提出可以分两期5年内建成,但项目产能置换手续需要一次性履行完成,即一次性置换2000万吨及以上的冶炼产能,基于国内当前钢铁产能交易市场的供需状况,一次完成千万吨级产能置换的难度很大;第二类是非沿海地区,长流程要求规模不低于1000万吨/年,不得分期建设,同样要求一次性履行完成产能置换手续,这同样具有较大的实施难度。


非沿海地区还包括电弧炉短流程工艺项目,这是《意见》中唯一体现对新选址项目较为支持的内容,也是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意见》要求项目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一次性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和不分期建成,这对于钢铁企业而言,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先以此获得选址建设项目资格,后续改建长流程,《意见》明确,项目建成后若在该厂区新建高炉-转炉长流程的,须执行新选址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是原址集聚发展的明确指向。《意见》鼓励依托现址(现有冶炼厂区)集聚发展,且没有规模限制,即鼓励原址发展。另外,测硫仪,原址与新选址的界定为:是否能与现有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也体现了国家希望企业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时优先选择原址集聚发展的明确导向。


三、《意见》的主要政策导向


在国家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意见》对钢铁行业“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体现的主要政策导向如下。


(一)严禁新增钢铁冶炼项目产能。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意见》再次重申“严禁新增钢铁冶炼项目产能”,表明钢铁行业“十四五”时期将继续坚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审慎评估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产能转移科学论证不够、结构调整难是暂停钢铁项目备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十三五”期间部分地区无序承接域外转移产能,缺乏合理的科学论证,导致钢铁行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意见》提出,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地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以及域内搬迁或技术改造的钢铁冶炼项目,均要审慎论证、科学评估,坚决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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