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系地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的意见
晋政办发〔2023〕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煤系地层中,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产有硫铁矿、铝土矿、山西式铁矿、耐火粘土、高岭土、铁矾土等,煤层中含有煤层气及锗、镓等稀有分散元素。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煤系地层共伴生矿产资源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要求,以“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为牵引,以“高效、绿色、智能、低碳、安全、优质”为方向,深化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统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有效保护,推动煤炭开采利用方式变革,构建煤炭与共伴生矿产资源一体开发新格局,提升全省优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综合勘查。煤炭资源勘查应一孔多用,了解、取样分析共伴生矿产有用组分和含量;有煤层气赋存的,应测试煤层气评价有关参数,对煤层气资源作出评价。新立煤炭探矿权,鼓励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做到能探则探;可提交查明资源量的矿种,要及时备案,应备尽备。对于未设置煤炭矿业权但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矿区,煤层气矿业权人应综合评价煤炭及共伴生矿产资源,为后续综合利用提供支持。
(二)综合开采。鼓励新建煤矿、现有煤矿对煤炭及共伴生矿产资源统一规划,测硫仪,合理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发现具有经济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要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确保各类矿产充分利用。矿山企业各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三)统筹推进。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围绕煤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统筹协调推进,针对性做好资源配置出让、项目核准、产能配置、开发利用方案制定、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环节工作。
(四)依法依规。煤与共伴生矿产的出让、勘查、开发需符合国家及我省的管控要求。资源配置以竞争性出让为一般原则,形不成竞争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勘查、开采各矿种均应符合国家规定,达到相应勘查程度及标准。
三、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综合勘查
1.煤炭勘查项目要统筹共伴生矿产资源勘查,切实加大勘查力度及勘查投入,提交煤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并按照相应矿种勘查规范实施勘查。对有经济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应在勘查报告中估算资源量。未提交综合勘查成果的勘查报告不予评审(估)、备案。
2.新立煤炭探矿权应在出让合同中约定探矿权人按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勘探。在井田范围内发现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可一并出让给探矿权人,由探矿权人提交综合勘查成果。
3.鼓励既有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发现可规模开采利用的矿种,及时申报储量、申请增列矿种。沉积型简单矿产达到详查、复杂矿产达到勘探的,可直接申请采矿权,如实统计动用储量、开采量,缴纳出让收益和税费。
(二)合理推进共伴生矿产出让
1.新立煤炭采矿权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采矿权登记时,可将井田范围内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出让给煤矿企业。
2.已设煤炭采矿权发现并探明具备开采条件和经济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应按照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第六条规定,征收新增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3.新立露天煤矿采矿权涉及剥离体砂石土等矿产的,可以一并出让给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统筹开发利用。现有露天煤矿采矿权涉及尚未剥离的砂石土等矿产的,可探索比照协议出让。
4.矿山开发治理方案明确不能综合开发利用的,暂不出让。
(三)统筹推进综合开采
1.取得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煤炭矿业权人要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对煤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按要求缴纳共伴生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明确煤与共伴生矿产资源一体开发时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及选矿工艺等。矿山开采初步设计应在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基础上,细化采选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开采举措。安全专篇应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提出安全保障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