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科学、高效、有序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煤矿事故级别和严重程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坚持条块结合、协同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中央驻地方企业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坚持科技支撑、依法规范。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和自治区应急厅、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能源局,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2)配合做好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指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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