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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吉林省内自产煤炭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方案

时间:2022-12-07 15:06:1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关于印发《2023年省内自产煤炭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保供组办煤〔2022〕5号


各产煤市(州)政府,吉能集团:


为全力做好2023年省内自产煤炭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全省煤电热保供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23年省内自产煤炭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方案要求,立即将本方案转发至煤矿企业,组织做好合同签约履约工作。


联系人:石甲成,联系电话:0431-80765202。


全省煤电热保供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能源局代章)

2022年11月18日


2023年省内自产煤炭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方案


为全力做好2023年省内自产煤炭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方案》,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合同签约要求


(一)签约对象

省内自产煤炭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省内所有在产煤矿企业;需求方包括省内全部发电、供热企业。支持煤矿企业优先与大唐吉林发电公司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二)合同数量

督促指导在产煤矿企业,暂按照《2023年省内自产煤炭电煤中长期合同量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确定的任务量签足签实电煤中长期合同,并根据国家发改委后续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今年停产、明年年内复产的煤矿,复产后要积极承担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对2023年有停产可能的煤矿,待市(州)政府确定可以正常生产后须及时组织补签电煤中长期合同。


(三)合同期限

电煤中长期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鼓励供需双方签订3~5年长期合同。


(四)合同价格

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符合《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2〕349号)规定。


(五)合同文本

全省供需企业必须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下载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测硫仪,按照直供直销合同和贸易煤合同选择对应的文本,两类合同均必须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欠一补三”条款和仲裁条款等要素,明确供应煤种的煤质要求及双方认可的资质机构。


(六)信用承诺及“欠一补三”

供需双方必须将“欠一补三”明确纳入中长期合同条款。每笔合同必须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并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签约和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


(七)合同录入

煤矿企业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录入全部基础信息后,应当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在线签订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未在线签订合同的供需企业,要以签订的线下经济合同为基础,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在线录入确认合同信息、上传线下已盖章确认的完整经济合同和履约承诺书。


二、合同履约监管


(一)履约要求


1.按月度分解量足额履约。电煤中长期合同应按双方合同确定的月度履约量足额履约,确因特殊原因难以按月度分解量全额履约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月度之间进行适当调剂,但季度履约量、全年履约量必须达到100%。


2.不得以停产减产为由拒绝履约。煤矿企业不得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临时性停产,以及设备故障检修、倒工作面、天气因素等短期性因素影响履约。确因上述因素影响产量的,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


(二)履约数据报送

合同开始执行后,煤矿企业必须在每月10日前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在线填报上月合同履行情况,并上传相应的交收和结算单据,未按时填报和确认的均视为未履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通报

凡是纳入监管台账的省内自产煤炭电煤中长期合同,出现未按月足额履约、未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煤质履约等行为的,供需双方可作为不履约案例线索,书面向全省煤电热保供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能源局)反映。有关案例线索情况要明确具体情形、内容客观真实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必要佐证材料。


(四)违约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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