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钢铁行业新增产能,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推进我省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1号)精神,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钢铁冶炼建设项目备案前,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或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
第四条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五条 建设炼铁、炼钢(含建设脱磷转炉)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附件 1)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 2016 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 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附件 1)进行核定。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 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等5种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登记及备案)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可以按不低于 1.2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
其它情形的钢铁冶炼建设项目按不低于1.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
全省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第七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可以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中应载明出让一方承诺出让产能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无重复使用,出让产能涉及设备的拆除时限等条文。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确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过 2 家受让企业。对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出让至不同企业的,产能出让方应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
第八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制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必要性、置换产能基本情况及置换产能合法合规性的证明材料等,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址、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包括精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置换比例等。
(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址、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包括精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等。
(三)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测硫仪,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省内跨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的核实意见(附件2)及出让公告(附件3)。
第九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各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能转让协议、重组取得的产能须提供实质性重组证明、退出与建设产能的合法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退出产能无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无重复使用、按期拆除的承诺等)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
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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