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甘工信发〔2022〕177号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严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尿素、磷铵、电石、烧碱、焦化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进一步做好我省产能置换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以下简称国家产能置换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52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文件,钢铁(炼铁和炼钢冶炼设备)、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焦化等行业符合产业政策且确有必要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在项目备案前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依托现有装置(原址)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的项目(不新增产能)以及国家产能置换办法明确不需要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光伏压延玻璃项目需按照国家要求履行听证程序。
二、严禁违规新增产能
针对近年来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测硫仪,各市州要按照以下要求严格审核产能置换方案,严禁违规新增产能:
(一)钢铁行业:《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务必高度重视,令行禁止,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坚决遏制钢铁冶炼项目盲目建设,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规定,不得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实施产能置换。
(二)电解铝行业:为避免个别新增电解铝项目以新材料、铝加工等名义,逃避产能置换,按规定凡包含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的建设项目,均必须实施电解铝产能置换,即“建设电解槽、就须置换”。电解铝建设项目在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项目建设与退出产能拆除可同步进行,但在新建项目投产或者已建成项目复产时,退出项目必须达到拆除动力装置(变压器、整流器)、封存电解槽、限期拆除等相关淘汰要求,不具备重启条件,坚决杜绝产能叠加问题。
(三)石化行业:严控磷铵、电石等行业新增产能,禁止新建用汞的(聚)氯乙烯产能。新建及以中间产品或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装置,在项目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实施产能置换。自2021年10月29日起,焦化建设项目备案前,须按规定实施产能置换。用于置换的产能必须是合法合规建成的有效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四)建材行业: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产能指标必须在省工信厅按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现状清单内。确因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水泥熟料生产装置在同一市州范围内迁建的项目,所在市州要严格审核确保有关规划调整到位。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且未违反错峰生产规定。各市州要依据本地区水泥熟料未来需求量审慎论证产能转出可行性。
三、严格审核产能置换方案
市州(含兰州新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或参照国家产能置换办法,认真审核产能置换方案的产能真实性和合规性、产能规模、置换比例等。国家产能置换办法已明确不得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未完全建成或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产能等不得用于产能置换;置换产能规模以核准(备案)文件、实际产能、核定产能中的最小产能为依据确定;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四、严肃产能置换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