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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6-24 01:56:22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控股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精神,引导我省煤炭(动力煤,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进煤、电上下游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内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原则,综合考虑我省煤炭、电力生产和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统筹兼顾煤、电双方利益,确定省内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600—760元(5500千卡,含税),其他热值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按热值比相应折算。该价格合理区间在2022年6—9月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情况,对价格合理区间实施动态调整。


二、健全煤炭生产流通成本调查制度。选取财务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的典型煤炭生产企业作为调查样本,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成本调查。当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超出合理区间时,可随时启动应急成本调查。煤炭生产企业应健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完整规范记录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准确报送煤炭生产、流通成本等数据。


三、完善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以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为定点监测单位,依托河南省价格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煤炭企业生产量、库存量、交易量、中长期合同和现货交易价格,以及燃煤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现货市场的省内外煤炭到货量和到厂价格。坚持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适当调整监测周期。各煤炭生产、燃煤发电企业要认真做好数据报送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四、加强煤炭市场价格调控监管。煤炭生产、燃煤发电企业要在煤炭价格合理区间内自主协商形成中长期交易价格。当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运行时,燃煤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当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充分运用《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对相关企业因不履约、打折扣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和“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公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及时查处煤炭领域经营者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煤炭市场良好价格秩序。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303号)


2022年6月22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电力供应和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煤炭(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煤、电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


二、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综合采取供需衔接、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运输协调等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当煤炭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将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等规定,按程序及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当煤炭价格出现过度下跌时,综合采取适当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合理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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