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现就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提高站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等重要精神,深刻认识稳经济、扩内需的重要意义,心怀国之大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优化审批,提高效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环评审批的全过程保障,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批效率,便民惠企。
(三)守住底线,强化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职尽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确保重大投资项目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统筹,做好协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畅通信息渠道,与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基层和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形成推动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合力。
二、做好环评服务
(五)建立环评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持续完善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国家、地方、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重大项目台账),积极服务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摸清底数,参照“三本台账”内容和格式,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台账,重大投资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范围执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能源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台账,定期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和环评编制及审批进展情况。
(六)指导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测硫仪,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指导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数据,便利环评文件编制。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简化优化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七)提供精准服务。对台账内当年开工的重大投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为建设单位提供“环评审批服务单”(见附件),载明对接联系人、服务措施等,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加快编制环评文件;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八)发挥专家优势解决技术难题。生态环境部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发挥部、省级技术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优势,对建设单位和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有关咨询即收快办,及时予以回复或组织远程会诊,协助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对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技术帮扶指导力度。
三、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九)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在法定审批期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加快制定环评审批实施规范并完善办事指南,推进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应用,加强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息共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对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按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环评分类,不得擅自提级或改变。对2022年拟开工的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好声环境、生态影响等新旧环评技术导则的统筹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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