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能耗替代是指: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地区,本年度内新上用能项目;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新上能耗强度高于当地或全省五年规划期末预期能耗强度的用能项目。
煤炭替代是指:新增煤炭消费的用煤项目。
办法提出,对跨市域的产能置换、整合搬迁等项目,测硫仪,能源、煤炭消费指标同步随项目跨市域转移,转移量不低于项目退出年前一年实际能源、煤炭消费量的50%。若两地政府协商一致,以协商意见为准。
通过能耗、煤炭替代审查的用能、用煤项目,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造成能耗、煤炭增加的、替代源发生变更的,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新的替代源,并编制补充方案,报原替代方案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年能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10%及以上的,需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能耗、煤炭替代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仍需建设的应申请延期。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有效期限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的相应文件。替代方案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办法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替代方案审查部门应撤销原审查意见,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项目投产后的能耗、煤炭实际消费量,不得超过审查核定的量。未落实替代方案审查意见的用能、用煤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完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河北省发改委起草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6月8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处),邮编050051。
传真请发至:(0311)88600757
电子邮件请发至:[email protected]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完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能源消费、直接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分别简称用能项目、用煤项目)。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规定需经各级投资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能源消费是指消耗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以及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
直接煤炭消费(以下简称煤炭消费)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燃料,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
第三条 能源、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以下简称能耗替代、煤炭替代)是指用能项目、用煤项目的新增能源、煤炭消费,需由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减少能源、煤炭消费来实现。
第四条 用能项目能耗替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的监督管理,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第二章 替代政策
第五条 实行替代的项目范围。
(一)能耗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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