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原则
(一)坚持精细管理,精准施治。对各行业企业按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类分级,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管理,严管严查风险大、管理差的企业,避免“只管好企业、不管差企业”和监督管理“简单粗泛”问题,精准高效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二)坚持源头管控,纵深防御。把风险管控挺在前面,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不放心、不放过”的态度和措施,层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多重布控,源头管控,齐抓共管,最大限度凝聚监督管理合力,增强风险防控效果。
(三)坚持要素融合,综合治理。以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为主线,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执法、驻点监督等多种举措融合发力,集中靶向,综合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同步提升。
(四)坚持科技赋能,信息化管理。综合运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管”工作模式,建立完善“智慧安监”信息系统,实时汇聚企业安全生产数据,动态分析,智能分级,提升监督管理数字化、智慧化水平。
二、分类分级方法
坚持先分类、再分级,根据行业类别、风险大小、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对企业分类分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分类分级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一)按行业和风险大小分类。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任务分工》规定的125个行业分类,综合考虑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划分Ⅰ类企业、Ⅱ类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统称高危企业),纳入“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管理的企业,按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停产限产的企业,检维修、高处作业及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量大、人多的企业,以及其他风险点较多的企业,应确定为Ⅰ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其他确定为Ⅱ类企业实施常规监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分别建立Ⅰ类企业、Ⅱ类企业基础信息库并动态更新,为分类分级监管提供基础性支撑。
(二)按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级。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规定要求,督促各行业企业对安全生产现状定期进行诊断检查,综合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和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状况,从好到差统一判定为“A、B、C、D”四个等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可定为A级;安全管理良好,整体稳定可控的,可定为B级;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健全,需要改进提升的,可定为C级;安全管控较差,问题隐患较多的,可定为D级。具体通过诊断评估等方式确定。近3年内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判定为D级企业。
实行企业诊断定级报告制度,企业自我诊断、聘请第三方诊断要及时将诊断报告、定级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由相应职责部门进行审查或抽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监管企业进行诊断和分级。企业自我诊断分级、第三方诊断分级服从部门诊断分级,下级部门服从上级部门诊断分级。
各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分类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分级指导标准,保证诊断和定级的规范性、一致性、持续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动态调整企业等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管执法、诊断检查、事故及举报投诉发现问题等,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分级实施动态调整,视相关情形予以升级或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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