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2〕59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证监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精神,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煤炭生产成本调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4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我区作为全国重要的煤炭供应保障基地,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煤炭(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蒙西地区5500千卡热值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260-460元/吨,蒙东地区3500千卡热值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200-300元/吨)。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传导煤、电价格,推动煤、电行业协调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煤炭作为基础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提升煤炭市场供需调节能力
1.保障煤炭产能合理充裕。统筹增产保供和安全环保,保障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加强能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与监管,坚持日调度、日报告,精细化、精准化做好能源保障;引导地方和煤炭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大力提升煤矿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持续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引导企业科学制定生产计划,完善应急保供预案,提高煤炭应急供应保障能力。(自治区能源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强化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能力。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继续加快推进地方煤炭储备设施建设,强化煤炭储备管理,对储备数量和轮储进出等实行动态监测,建立最低库存机制和储备调用机制,进一步发挥煤炭储备在能源安全供应中的作用。(自治区能源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3.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持续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全面梳理调度全区在产煤矿、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情况,对签订比例未达到国家要求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适时开展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情况核查。通过实施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等措施,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4.增强铁路煤炭集疏运配套能力。充分发挥铁路煤炭运输骨干作用,与重点厂矿企业建立沟通机制,统筹上下游产运销情况,积极组织煤炭装车;加强统一协调和调度指挥,在迎峰度夏及冬季等用煤旺季启动电煤应急保供机制,进行重点保供运输。(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5.建立健全煤炭需求侧响应机制。统筹减煤和保供,有序推进煤炭替代,把握工作力度,保障重点领域用煤需求。摸清重点行业用煤情况,制定详实可操作的有序用煤预案,做好应急值守和及时响应。(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6.全力保障民生用煤稳定供应。优先保障农牧民用煤供应,满足农牧区冬季取暖需求。在民生保煤工作出现紧急情况时协调沟通、上下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妥善处理,为民生保供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民生用煤稳定运行。(自治区能源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煤炭市场预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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