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关于印发《深化江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应急电〔2022〕14号
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要求,结合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深化江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江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升全省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坚决杜绝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一般事故,力争实现“零死亡”。
二、治本攻坚的主要内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立足“两个根本”,在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持续深入排查和梳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聚焦以下内容推进治本攻坚:
(一)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煤矿企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煤矿配齐配强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严格考核落实。根据煤矿灾害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三)强化安全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矿企业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企业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安全撤离作业人员。
(四)查清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特别要查清老空区、断层构造等,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按照“一规程、四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
(五)强化重大灾害防治。矿井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紧急避险等主要系统稳定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齐全、运行可靠。矿井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矿井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开展鉴定和评估,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规定。开采自燃煤层矿井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动火作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井下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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