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安全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煤矿企业:
为保证煤矿遇老空时的采掘作业安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起草了《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安全管理规定》,现征求各单位意见。
请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将修改意见,于5月10日前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反馈意见可以书面或WORD邮件形式;山东局各处室可发送至OA邮箱)。
联系人:韩延晟,联系电话:0531-85686180;
邮[email protected]
附件: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抄送:省能源局。
本局:局领导;各处室。
附件
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时的安全防范,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时的安全防范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老空,是指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空巷,是指已经报废的井筒、巷道、硐室。
遇老空,是指受老空影响的采掘工作面接近、揭露、通过空巷或接近采空区、老窑。
接近老空(空巷),是指采掘工作面形成的超前支承应力及冒落裂隙带(底板破坏裂隙带)波及区域内有老空(空巷)或老空(空巷)应力集中、积水、冒落裂隙带(底板破坏裂隙带)等影响到本采掘工作面。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一般不得穿越采空区、老窑;确需穿越的,应由煤矿上级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采掘工作面揭露未预报的采空区、老窑的,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封闭揭露区域、撤出人员,并调整采掘部署。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揭露和通过在用巷道、硐室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老空时,应坚持“预先分析、超前探查、强化治理、事后总结”的原则,严格落实老空探查治理管理责任,坚决做到不研判、不探明、不治理,不得采掘。
第二章 老空情况探查和探查安全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在制定作业规程之前,应对影响采掘安全的所有老空进行调查。受老空影响的,应分析老空的长(深)度、倾角、断面尺寸、积水、有害气体、支护、顶板冒落、围岩条件和应力集中区的范围、强度等情况;施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测、安监、调度等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形成勘察会诊意见。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前方空巷有积水或受采空区、老窑积水影响的,巷道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回采之前,应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出具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评价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第九条 老空超前探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预测的老空水压,至少在距老空30m以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物探、钻探方法查明老空情况。采煤工作面的开采巷道系统形成后,应首先查清工作面范围内的空巷和周边老空情况。
第三章 接近老空时的施工安全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遇老空前,应根据采掘工作面老空调查探查资料、采掘时空关系、现场勘察会诊意见,制定遇老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风险研判、超前治理及防冒顶片帮、突水、冲击地压、瓦斯、火灾、窒息等内容,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煤矿应积极应用数值模拟等方法,研究确定采掘工作面与空巷间煤(岩)柱临界安全宽度、合理的支护方式及注浆加固、充填体强度等重要参数,指导过空巷施工设计。
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松软或围岩较破碎的空巷时,围岩破碎区外延至少5m范围内应进行注浆加固,并采用撞楔法等超前控制顶帮。
第十三条 有冲击地压风险的采掘工作面遇老空时,要充分分析采动超前支承应力和老空应力集中的叠加影响,加强冲击危险性监测,采取加密钻孔等预防性卸压措施,降低应力集中程度。
第十四条 老空有积水的,在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之前的安全距离外,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至五十一条和探放水设计疏放老空积水,探放老空水严格执行“三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