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为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有关决策部署,振作工业经济运行,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测硫仪,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二)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对工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统一标准认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从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六)大力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落实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继续保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较快增长,2022年全年增加350亿元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推广银税、银保、政银担等合作互动模式。紧密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健全制造业融资“白名单”企业制度,引导金融机构为“白名单”企业定制融资方案,开发专属产品,提供差别化融资支持,提升融资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争取和落实好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激励资金、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加大银行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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