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有关要求,规范焦化企业产能置换有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工作方案其中指出,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置换按核定产能100%确认,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置换按核定产能80%确认,2024年1月1日后置换按核定产能50%确认。
原则上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碳化室高度4.3米焦炉产能置换,全省不再保留碳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2025年不再进行产能置换工作。
以下为方案全文:
云南省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规范焦化企业产能置换有关工作,根据《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云发〔201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绿色低碳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落实“云发〔2014〕20号”“到2017年,测硫仪,焦炭控制在2200万吨以内”总控目标,以2016年底实有焦炭生产企业产能2004万吨为基数,按照“消化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以及“云政办发〔2017〕17号”文件规定“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确保云南焦化产能与市场需求相匹配,总产能控制在1950万吨以内。
(二)依托2020年有在产焦化企业的州(市),根据现有在产产能情况和满足区域需求,按照《焦化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有关要求,合理布局焦化项目。
(三)焦化产能置换特指焦化企业拥有的合法有效焦化产能,通过市场交易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行为。参与产能置换企业遵循企业自愿、公开公平、市场交易的原则。
(四)加强宏观调控,引导企业优化投资方向,建设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产能核定
(五)合规产能。2020年及以前建成且2020年12月31日在产的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上产能,以及2016年及以后经省级公告退出产能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内关闭或因转型升级、政策性关停没有列入公告产能。合规产能以同时具备备案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产能进行核实确认。
(六)无效产能。指违法违规产能和2015年及以前列入省焦化去产能任务的、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退出的产能,以及“国发〔2009〕38号”印发后3年内(2009年9月27日至2012年9月25日,下同)备案至2020年12月31日还没有履行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并停建5年以上(自备案之日起)和建成项目没有经过环评验收的产能、未落实产能指标置换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备案项目的产能。
(七)产能置换折算指标。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置换按核定产能100%确认,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置换按核定产能80%确认,2024年1月1日后置换按核定产能50%确认。原则上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碳化室高度4.3米焦炉产能置换,全省不再保留碳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2025年不再进行产能置换工作。
三、严格产能置换程序
(八)焦化产能可在云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跨州(市)置换。被置换焦化产能生产设施必须拆除验收后或承诺在新项目建成投产时拆除(封停)到位的方可申请产能置换确认。
(九)产能置换由产能交易双方企业自主协商,签订产能转让协议(或方案)报州(市)工信主管部门审核。
(十)州(市)工信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对被置换产能的有效性及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产业政策方面的合规性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十一)公示无异议的,由产能出让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双方协议(或方案)是否属实现场确认签字,受让方企业所在州(市)工信主管部门再次确认,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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