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矿安〔202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2021年1月10日,山东烟台栖霞市五彩龙公司在建的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井下,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面落实1月13日召开的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煤矿安全责任,细化安全防范措施,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增强防控煤矿安全风险的紧迫感。针对近期事故暴露问题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特点,结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等工作,全面深入研判本地区和每一处煤矿“全系统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健全“一地一册”“一矿一册”安全风险台账,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采取措施有效处置管控安全风险,把不安全的生产能力“减下来”、把不安全的生产速度“慢下来”、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停下来”、把依法应当关闭的煤矿“关下来”、把风险隐患“防起来”,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紧盯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和大班次、大采深等高风险煤矿,逐矿开展风险评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大班次问题的煤矿企业,要严格督促制定限员减人措施,对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限员规定20%以上的,要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严肃处理;对灾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企业,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该退出的退出,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安全底线。
二、压紧压实安全监管监察责任。深刻汲取湖南耒阳源江山“11?29”、重庆永川吊水洞“12?4”等关停煤矿事故教训,层层压实安全责任,确保监管监察覆盖各类煤矿企业,严防出现监管盲区和漏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每一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严格落实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及时将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等信息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布,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高风险煤矿要由省级监管部门派员驻矿包干盯守。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各类煤矿的监察执法力度,对关停煤矿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突击检查或安全巡查;及时将地方监管部门驻矿盯守信息录入煤矿企业基础数据管理平台。认真督促煤矿上级公司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一矿一组”要求派出工作组进驻所属煤矿,蹲点指导解决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三、严格规范火工品安全管理。近年来,矿山企业发生多起因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引发的重大事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把煤矿火工品管理使用等情况作为安全检查重点内容,督促煤矿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现场管理,规范火工品贮存、运送、分发和爆破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超量存放、私存乱放、违规运送火工品以及违规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等行为,严禁同时同地装卸炸药和雷管。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和放炮员持证上岗规定,严防违规爆破作业。督促严格执行出井检身制度、雷管拣选制度,及时缴回关闭煤矿、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剩余爆炸物品,防止火工品流向社会。
四、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当前正值冬春季用煤高峰,加之经济复苏、极寒天气等叠加因素影响,煤炭需求旺盛、价格大幅上升,煤矿企业受利益驱动,超能力超强度违法违规生产风险增加。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用好用足《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正常生产煤矿通过增加头面、增加作业人员、增加劳动时间等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新建、技改等建设煤矿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小煤矿隐瞒作业地点、以掘代采、违法承包转包,资源枯竭煤矿超层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停产停工煤矿明停暗开、日停夜开以及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停工停产的煤矿,相关部门不得以保供名义违规允许复工复产,一哄而上;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以保供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同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等“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煤矿企业,一律依法依规给予上限处罚,同时采取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停产整顿、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等措施。用好查封、扣押、停供电、停供民爆物品、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