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2023年11月底至2024年5月对山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目前正在开展“坚持问题导向,进行集中督导”第二阶段督导工作。督导组和山西省同向发力,紧盯重点地区重点矿山,扎实开展督导检查、帮扶服务、整改落实等工作。同时,加强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着力提升督导效能,前期对第一阶段督导检查发现的12起典型案例进行了集中曝光。按照督导组要求,为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例警示教育和强力震慑作用,近日山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再次集中曝光了10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月11日,督导组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达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超能力生产,该矿核定年生产能力为180万吨,2022年6月、8月、9月、11月实际原煤产量均超过核定年生产能力的10%。二是“三量”不平衡,该矿《10403综放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评价及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于2023年2月8日提交,2月10日经上级公司批复,但矿井1月底便将10403采煤工作面煤量计入回采煤量,1月底实际剩余回采煤量为10208采煤工作面的5.3万吨,实际可采期0.42个月。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企业罚款273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4.1万元。
案例二
2024年1月18日,督导组对河曲晋神磁窑沟煤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煤矿在2021年12月7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未设置专职安全副矿长,由副总工程师代替履职。二是煤矿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未制定专门的密闭管理制度,未编制和采取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罚款65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案例三
2023年12月22日,督导组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福昌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甲烷传感器故障未断电,人为删除甲烷传感器测点信息。二是煤矿采煤、掘进2个专业只配备了1名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矿安〔2023〕61号)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对企业罚款20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5万元。
案例四
2024年1月27日,督导组对山西长治羊头岭南窑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3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隐瞒150202采煤工作面。二是该矿为基建矿井,基建期间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组织生产。三是图纸造假,《15#煤层施工进度图》标注150101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长度218 m、切眼长度151m;现场实测150101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长度311.6m、运输顺槽长度311.6m、切眼长度146m。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十二)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共计1518.39万元,该矿矿长、基建矿长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五
2024年1月22日,督导组对山西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3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70万吨/年,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对该矿下达生产商品煤计划320万吨/年。二是超能力生产,2023年矿井原煤产量441万吨,超过全年原煤产量核定生产能力的530%。三是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采4#煤层为自燃煤层,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矿安〔2023〕61号)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企业罚款175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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