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测硫仪,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工作部署,现就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应急救援准备
(一)科学编制应急预案。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编制应急预案。预案编制要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相关地方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预案相衔接,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矿山存在风险、灾害类型和事故特点,编制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上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修订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要抄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二)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情况要报送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汛期前要提请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三)强化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出现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应急预案需要修订等情况,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矿山企业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要按程序重新报备。
(四)推进矿山救援队伍建设。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伍标准化建设,保障资金投入,配备救援装备。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援队伍的企业,应当设置兼职救援队伍,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大力推进矿山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在矿山集中地区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社会组织建立矿山救援队伍。
(五)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建设。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等救援装备和物资,地下矿山还应建立通讯联络、压风自救、供水和应急广播等应急救援设施。矿山企业应当对救援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使用。尾矿库“头顶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六)加强应急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和路线的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熟练掌握自救器等救援装备使用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七)做好事故救援初期处置。发生事故或险情后,矿山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要明确并落实带班矿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险情或者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八)加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善后处置、后勤保障等若干应急工作组,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确保救援工作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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