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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

时间:2024-01-16 18:07:14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
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江苏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10日

江苏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实施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苏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高质量推进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实施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提升全流程、全过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提升,协同增效。统筹推进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行业碳减排行动,优化调整产业、原料、用能、运输结构,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相结合,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坚持突出重点,分布推进。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为重点,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阶段改造任务。

  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根据水泥和焦化行业生产及排放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物料产品运输和监测监控分类提出指标限值和措施要求;综合采取财政、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增强服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我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到2025年底,全省水泥和焦化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生产改造;到2027年底,全省水泥和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全省新建、扩建(含搬迁)水泥和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指标要求

  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监测监控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水泥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生产环节包括矿山开采及输送、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物料产品储存运输。焦化企业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焦联合企业,生产环节包括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以及物料产品储存运输。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见附件。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依法依规淘汰生产安全无保障、工艺设备落后、污染排放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严格执行水泥行业产能置换政策,坚决遏制违规新增产能。严格审批新建、改扩建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和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确保项目备案、安评、环评、排污许可、节能审查等手续齐全、完备,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推进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切实推进水泥和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列入省淘汰退出计划的水泥和焦化企业或设施,可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按时完成关停退出。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要对标对表、查漏补缺,确保焦化工序达到本方案要求。

  (二)有序实施超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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