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煤矿产能储备制度,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件:wull@nea.gov.cn,传真:010-81929370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6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6日
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煤矿产能储备制度,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夯实能源安全保障基础,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煤炭产能储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增强供给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支撑。
——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形成稳定的产能储备支持政策预期,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煤炭储备产能。
——坚持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统筹结合山西、蒙西、蒙东、陕北、新疆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建设,严格遴选标准,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坚持合理裕度、统一调度。通过建设规模适度的储备产能,保持合理充裕的煤炭产能,确保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快速增产增供,增强煤炭供给弹性和灵活度,测硫仪,有效应对煤炭供应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
——坚持生态优先、安全可靠。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大力提升绿色生产素质,促进煤炭产能储备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安全保障投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在储备产能日常维护和释放过程中确保安全可靠。
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二、产能储备煤矿建设工作规则
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在产能储备煤矿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如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规划阶段。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工作中,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对矿区内的规划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项目是否具备建设储备产能的条件,具备条件的应将储备产能明确到具体项目上,科学合理确定单个煤矿规划建设规模。产能储备煤矿原则上应按照设计产能一次建成投产。项目单位要对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确保经济合理、安全可控。矿区外运基础设施要充分考虑储备产能释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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