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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2023年9月涉煤政策

时间:2023-10-10 05:51:53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发布

  《意见》指出,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2、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规定》指出,井工煤矿单班入井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启用矿山安全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发布

  《通知》明确,自2023年10月1日起启用矿山安全行业标准代号KA。矿山安全行业标准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基础通用标准;矿山安全重大灾害防治标准;矿山安全科技、装备、设施、材料等技术标准;矿山安全信息化、智能化标准;矿山安全管理及监管监察标准;矿山安全专业服务标准。

  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发布

  《通知》明确,下列七种情形将被认定为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1.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或者出现滑坡征兆,测硫仪,未及时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的;

  2.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台阶高度严重超高、平盘宽度严重不足的;

  3,边坡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测内容不全面,监测范围未做到全覆盖的,或者关闭、破坏边坡监测系统,隐瞒、篡改、销毁边坡监测数据、信息的;

  4.在高温区和自然发火区爆破时未采取措施的;

  5.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煤矿,未探明老空区情况,或者已探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6.将采煤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将剥离工程发包给2家以上单位或者个人的;

  7.将剥离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者未对剥离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地方政策

  6、山东印发《关于在煤矿井下重要作业场所安设(增设)视频监控设施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全省各煤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国有重点煤矿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设(增设)并投运;其他煤矿于2024年4月底前完成。计划2024年4月底,实现煤矿及其上级企业内部视频监控良好运行。

  7、《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布

  《通知》指出,立即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全面开展隐蔽工作面排查、瓦斯灾害防治情况;汛期防治水工作落实情况;“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落实情况;冲击地压矿井专项检查情况等五方面内容。

  8、《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发布

  《通知》明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预警管理,严禁随意切断和修改瓦斯传输数据,必须每天24小时值班值守,认真查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或异常,要立即处置。按照瓦斯超限处置和分级追查制度,严格执行“两停一撤六查”(停产、停电、撤人,查明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压实、抽采是否达标、通风系统是否可靠、设备维护是否合格、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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