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优化部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43号),省厅决定调整优化部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要认真承接好省厅下放的矿业权出让、登记事项,测硫仪,做到办事标准不降低、行政效率有提高、管理机制有创新、服务发展见成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要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开发时序,促进综合利用,保护合法权益。
(二)省厅各有关处室局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推进相关矿业权出让、登记(含配号)和监督管理事项的调整完善,及时加强对各市局有关科室的业务指导,同步推动促进产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落实资源惠民等各项工作,共同实现省里放心、市县满意、企业安心、群众受益的共赢目标。
二、调整优化部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一)25种战略性矿产资源中,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鉴于地热矿业权管理制度尚在逐步完善中,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2〕68号),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继续由省厅负责。
各市局负责上述26个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不含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县(市、区)级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采矿权出让、登记(详见附件)。
相关矿种探矿权的出让、登记权限同步下放市局管理。
(二)各设区市政府在推进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优化时,需要将金、铁、铬、铜、铝、镍、锆、磷、萤石等9个矿种纳入矿区整合优化方案且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厅将以“一事一议”方式委托相关市局依法依规进行出让,省厅按照批复的整合优化方案和《矿业权出让合同》等办理登记手续。
(三)属省厅出让、登记权限的矿种增列其它矿种的,由省厅会同相关市局办理出让、登记;属市局、县局出让、登记权限的矿种,不得增列省级出让、登记矿种。
(四)属市局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原则上不跨市行政区划设置,因矿床条件限制确需跨市行政区划的,由省厅指定其中一个市局办理出让、登记,其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征收。
(五)各市局对省厅下放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应按照省厅相关规定从严掌握,不得降低标准;在实施中不得越权审批,不得再次下放。
三、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
(一)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应切实发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并做好各级矿产资源规划衔接、修编工作。上下级规划对同一区域的勘查开采规划布局不匹配的,以上级规划为准。
(二)矿业权设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符合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各市及所辖县局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应及时报省厅备案。
(三)各市局拟设矿业权区域不得进入省级管控的矿产资源规划区。为解决偏远山区居民住房改善要求,需要设置小型河砂、砖瓦粘土采矿权的,可由县局发放两年期短期许可证。
四、规范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
(一)各市局承接省厅下放矿业权,应参照执行省厅有关矿业权出让流程及程序、矿业权审批登记申报资料要求。不得层层加码、加重企业负担。
(二)各市局、县局要尽快将矿业权出让事项全面纳入全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实施矿业权出让“不见面审核”和网上会商、联审、归档,实现全流程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省厅下放管理、委托办理的矿业权出让完成后,相关电子资料应及时通过系统平台上传省厅归档,纸质档案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矿业权登记事项仍按照我省“三级联办”平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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